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有新要求!节能审查未通过不得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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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的理念,将贯穿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上游新闻记者昨(3)日从重庆市发展改革委获悉,《重庆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将从7月1日起实施,节能审查意见将成为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是提高新上项目能源利用效率、从源头减少能源浪费的一项重要制度!”重庆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重庆市坚持以能效优先和保障合理用能、提高能耗要素服务能力为导向,研究提出支持先进能效项目准入、低能耗高产出项目优先用能等6项优化节能审查措施,“十四五”以来市级累计服务了175个高能效项目合理用能,切实保障了高质量发展合理用能需求,加快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2015年以来,重庆市单位GDP能耗累计下降24.3%,有力促进了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实施办法》适用于重庆市各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在全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实施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重庆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与项目管理权限对应的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进行节能审查。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不单独编制节能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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