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 9月1日起施行 管理基金规模21万亿元左右

日前,《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公布,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7章62条,重点规定了五方面内容,包括明确适用范围,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义务要求,规范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对创业投资基金作出特别规定,强化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司法部、证监会负责人表示,下一步证监会逐步完善私募基金资金募集、投资运作、信息披露等相关制度,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类型、管理资产规模、持续合规情况、风险控制情况和服务投资者能力等实施差异化监管,完善规则体系。


(相关资料图)

截至今年5月,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2.2万家,管理基金数量15.3万只,管理基金规模21万亿元左右。私募基金在服务实体经济、支持创业创新、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以及服务居民财富管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解读

“募投管退”全链条监管 严惩“老鼠仓”等行为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是我国私募投资基金行业首部行政法规。条例的出台,有利于完善私募基金监管制度,将私募投资基金业务活动纳入法治化、规范化轨道进行监管,对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防范化解风险具有重要积极意义。

夯实私募基金法治基础

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5月,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2.2万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15.3万只,基金规模21万亿元左右,居全球前列。

长期以来,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上位法依据不足,对其规范主要依赖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自律规则,监管执法依据和手段相对欠缺。随着资本市场改革深化以及行业发展的客观要求,到了需要重视并纳入上位法调整的阶段。条例明确将契约型、公司型、合伙型等不同组织形式的私募证券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均纳入调整范围,解决了私募股权基金上位法依据不足问题,为其提供更加充足的制度支撑和法律保障,有利于促进私募股权基金规范健康发展,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

完善私募基金监管制度

条例在系统总结监管经验、行业规范等基础上,着力推动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强化源头管控。条例以规范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等为着力点,抓住募集资金、投资运作、信息提供等关键环节,强化风险源头管控。比如,禁止公开或变相公开募集资金,禁止突破人数限制,禁止公开宣传推介,强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

划定监管底线。条例加强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托管人以及私募基金服务机构等主体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要求,落实穿透监管要求,不断优化私募基金整体生态;明确证监会监管职责及监管措施等,对规避登记备案义务、挪用侵占基金财产、实施“老鼠仓”、利益输送等行为加以规范,加大惩处力度,为私募基金行业发展营造规范有序的竞争环境。

对创业投资基金实施差异化监管。创业投资基金是实现技术、资本、人力等创新要素与创业企业有效结合的投融资方式,其风险外溢性相对较小,在投资阶段、投资期限、投资对象、退出机制等方面具有一定特殊性。

条例对创业投资基金作出区别于其他私募基金的差异化监管安排,比如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基金在登记备案、资金募集、投资运作、风险监测、现场检查等方面实施差异化监管,对主要从事长期投资、价值投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的创业投资基金在投资退出等方面提供便利等。

支持发展与强化监管并重

条例充分考虑私募基金的特点及其创新发展的需要,既对私募基金“募、投、管、退”提出全链条监管要求,又强调发挥私募基金行业服务实体经济、促进科技创新等作用,做到支持发展与强化监管并重。

一是明确提出“国家鼓励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发挥服务实体经济、促进科技创新等功能作用”,有利于凝聚各方共识,共同优化私募基金行业发展环境。二是设立创业投资基金专章,明确创业投资基金应当符合的条件,实施差异化监管和自律管理,明确国家对创业投资基金给予政策支持,鼓励和引导“投早投小投科技”,鼓励长期资金投资于创业投资基金。三是对母基金等合理展业需求豁免一层嵌套限制,有助于行业引入长期资金,更好发挥私募基金在促进直接融资和支持科技创新等方面的功能作用。据新华社、证监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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