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万块买私教课?竟是份借贷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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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子晚报讯(记者 万承源 通讯员 刘茂梁 王芃)不久前,一名健身房顾客拿着一份《私人教练服务协议》来到法院,要求健身教练还钱,但健身教练却称相关课程已经完成。然而,这份“服务协议”显得有些另类,上面竟然没有约定课程种类、课时、起始日期这些基本内容。法官发现,原来这份所谓的“服务协议”,实则是一份借款合同。

原来,张某、李某是南京一家健身房的教练,王某是两人的私教健身会员。2020年10月,张某、李某与王某签订《私人教练服务协议》,约定王某预付费10万元,总课时为包年,预付费10万元按健身房每年纯利润的30%返利,直至预付费10万元全额退还为止。当天,张某还向王某出具了一份收条,写明“今收到王某汇款壹拾万元整”。

王某称,以上款项是张某、李某因创业需要资金周转的借款,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1.5%,借款期限12个月。2021年10月借款期满后,张某、李某明确表示不再归还借款10万元,王某多次催要无果,于是诉至秦淮法院。

张某、李某辩称,王某所说的2020年10月向张某转账的10万元,是其用于购买私教课程所支付的费用,双方签订了《私人教练服务协议》,且有私教授课签字确认表证明相关课程已经完成。由于双方不存在借贷合意,故双方之间不构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请求法院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秦淮法院一审认为,根据《私人教练服务协议》的约定以及双方实际履行情况、当事人陈述,可以认定双方对于该笔款项存在借贷合意,案涉协议名为私人教练服务协议,实为借贷合同,且王某已向张某、李某支付出借款项,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

据此,秦淮法院判决张某、李某承担还款责任。当事人上诉后,南京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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